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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38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黃乃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38號

聲請人
逸采晨體智能國際文化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鼎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司法院民國81年10月13日(81)廳民一字第16977 號函示可資參照。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宣告破產,惟未據載明破產標的價額即聲請人所有構成破產財團之積極財產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破產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查報本件破產標的價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補繳聲請費【倘聲請人之資產總額為附件4 所示新臺幣(下同)134,971 元,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 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1,000 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乃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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