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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40號

分配紅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黃乃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40號

原告
莊富勝
被告
三拹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亦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紅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拾柒萬陸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乃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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