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4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40號
- 原告
- 莊富勝
- 被告
- 三拹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亦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紅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拾柒萬陸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4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紅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拾柒萬陸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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