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56號原 告 周才強 被 告 正崴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訴訟代理人 吳欣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壹萬玖仟伍佰伍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參仟零柒拾捌元。扣除原告前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壹萬貳仟伍佰柒拾捌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