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63號原 告 品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秀蘭 被 告 王楊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700 元(參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