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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8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莊佩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82號

原告
思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姵鈞
訴訟代理人
陳建佑律師
被告
李宗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至3 項、第77條之2本文、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訴之聲明第1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5 萬元。而聲明第2 項係請求被告應將其所持有而為原告擁有營業秘密之所有文件予以銷燬;聲明第3 項係請求被告不得揭露或使用:⑴與原告之業務或任何技術資訊有關之任何資訊及資料、⑵任何有關原告業務、財務或客戶與供應商往來之資訊及資料,核屬均因財產權涉訟,而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上開第77條之12規定,各以165 萬元定之。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15 萬元(6,850,000+1,650,000+1,650,000 =10,15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萬1,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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