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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16號

聲請裁定公司解散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潘曉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16號

聲請人
蔡旻霓
相對人
日昇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旻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而相對人公司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此有相對人之公司設立登記表在卷可稽,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 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為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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