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1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16號
- 聲請人
- 蔡旻霓
- 相對人
- 日昇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旻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而相對人公司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此有相對人之公司設立登記表在卷可稽,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 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為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