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蔡惠琪
- 法定代理人邱慶鐘、康秋桂
- 原告築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26號原 告 築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慶鐘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法定代理人 康秋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 萬3,18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8,81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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