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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
    蔡惠琪
  • 法定代理人
    邱慶鐘、康秋桂

  • 原告
    築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26號原   告 築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慶鐘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法定代理人 康秋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 萬3,18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8,81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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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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