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行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38號原 告 龍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能慶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被 告 華誠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生 被 告 鄭有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3,75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3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