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48號 原 告 廖 恩 訴訟代理人 林皓堂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板橋默砌旅店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捌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玖仟肆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世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