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4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李世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48號

原告
廖 恩
訴訟代理人
林皓堂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板橋默砌旅店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捌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玖仟肆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世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