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4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48號
- 原告
- 廖 恩
- 訴訟代理人
- 林皓堂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板橋默砌旅店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捌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玖仟肆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4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板橋默砌旅店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捌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玖仟肆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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