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5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55號
- 原告
- 慶彬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德輝
- 被告
- 利士通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同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5,49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