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55號原 告 慶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輝 被 告 利士通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同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5,49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