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官楊千儀
- 原告喜樂德租賃企業社即楊東哲法人
- 被告李政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81號原 告 喜樂德租賃企業社即楊東哲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黃姝嫚律師 被 告 李政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遷讓返還系爭房屋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25,000元;第2項給付租金225,000元 及按月支付45,000元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7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 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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