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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
    連士綱

  • 當事人
    阿蘇士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92號原   告 阿蘇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Alfred T.Giuliano、Hobbico,Inc.間給付貨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429,729.37元,依原告民國108年11月8日起訴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30.665換算折合為新臺幣13,177,651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7,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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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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