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連士綱
- 當事人阿蘇士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92號原 告 阿蘇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Alfred T.Giuliano、Hobbico,Inc.間給付貨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429,729.37元,依原告民國108年11月8日起訴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30.665換算折合為新臺幣13,177,651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7,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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