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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0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6 日
  • 法官
    王雅婷

  • 當事人
    方廉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53號原   告 方廉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茉莉國際設計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陳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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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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