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05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59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被告
- 寬得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郭劍生
- 被告
- 郭瑪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 萬541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4,66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