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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0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
    許珮育
  • 法定代理人
    陳泳良、何婉玲、褚繼堯

  • 原告
    總裁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愛帝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人鼎鑫德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73號原   告 總裁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泳良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被   告 愛帝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婉玲 被   告 鼎鑫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繼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60,000 元(計算式:4,410,000 +2,750,000 =7,16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8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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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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