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0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3 日
- 當事人香港商.兆龍(香港)科技有限公司(CT Microele、CHEW POH LOONG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79號 原 告 香港商.兆龍(香港)科技有限公司(CT Microeletronics Far East Limited ) 法定代理人 CHEW POH LOONG 訴訟代理人 邱永豪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山岐金型企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解除契約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當天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 :30.785換算折合為新臺幣叁佰零柒萬捌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肆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世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