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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10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王士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07號

原告
東新冷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春生
被告
東海冷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周麗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1,5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7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77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梁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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