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11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12號
- 原告
- 柏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威宇
- 原告
- 昭群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呈
- 被告
-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天文
- 被告
- 吳天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7,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