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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119號

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毛崑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19號

原告
捷烽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健易
被告
宜佳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連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 萬4,92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 萬4,66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崑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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