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12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28號
- 原告
- 侯冠廷
- 被告
- 宏藥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溫宏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卸任董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上列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補繳裁判費,如原告未能實際查報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則本院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