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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卸任董事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官
    楊千儀

  • 當事人
    侯冠廷宏藥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28號原   告 侯冠廷 被   告 宏藥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宏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卸任董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 報上列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補繳裁判費,如原告未能實際查報以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則本院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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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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