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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131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陳佳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31號

聲請人
蔡美嬌
相對人
佳安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佳安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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