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14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45號
- 原告
- 特順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曉裴
- 訴訟代理人
- 陳韋含律師
- 被告
- 新加坡商福祿克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烱昉
- 被告
- 得邁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蔡坤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2 項請求被告新加坡商福祿克股份有限公司、林烱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0萬元及其利息、被告得邁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坤霖連帶給付原告50萬元及其利息,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2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 元;而訴之聲明第3 項關於原告請求被告應刊登道歉啟事部分,係屬非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故本件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1萬5,880 元(計算式:12,880元+3,000 元=15,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