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19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96號
- 原告
- 老闆廠辦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麟鳳
- 訴訟代理人
- 蕭琪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朱政勳律師
- 被告
- 張政棋
張政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