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號
- 原告
- 匯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湘瑩
- 被告
- 冠鼎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冠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4 萬7,648 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各筆價金受領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7 年12月28日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30.985元計算,折合新臺幣為147 萬6,37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有臺灣銀行歷史牌告匯率查詢表1 紙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7 萬6,37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萬5,6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