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22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27號
- 原告
- 山河戀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邵麗莉
- 被告
- 家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煥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共區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座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 巷0 號地下1 樓公共區域佈建之有限電視相關之電纜、器材及電源之必要設備除去,並將前開公共區域騰空返還予原告,核此屬財產權訴訟,而按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聲明第二項則係附帶請求損害賠償43,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