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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227號

返還公共區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王凱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27號

原告
山河戀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邵麗莉
被告
家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煥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共區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座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 巷0 號地下1 樓公共區域佈建之有限電視相關之電纜、器材及電源之必要設備除去,並將前開公共區域騰空返還予原告,核此屬財產權訴訟,而按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聲明第二項則係附帶請求損害賠償43,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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