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57號原 告 企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延陹 被 告 升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滄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87,85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7,4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