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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259號

返還投資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王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59號

原告
黃仁品
被告
菁華車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欣德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經被告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0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 萬9,500 元(玖萬玖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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