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25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59號
- 原告
- 黃仁品
- 被告
- 菁華車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欣德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經被告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0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 萬9,500 元(玖萬玖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