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07號原 告 鄧榮昌 訴訟代理人 葉子瑋律師 被 告 黃曾湘雯即鑫益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8,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