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30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08號
- 原告
- 英屬蓋曼群島商佳醫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景坤
- 被告
- 金中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素津
上列當事人間損債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521,7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