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6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60號
- 原告
- 於岱莉
- 訴訟代理人
- 林聖鈞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莊季凡律師
- 被告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之債務人異議之訴及信託法第12條第2 項規定之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執行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限制或排除系爭執行事件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784 號裁定參照、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字第1137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確認被告對原告新臺幣(下同)2,009 萬6,058 元之債權不存在。㈡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37478 號對附表所列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核原告本件請求之目的主要係為排除前開強制執行程序,是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本於其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能獲得之利益即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為準,又原告上開兩項聲明,經濟上利益同一,兩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不予併算。而經本院職權查詢鄰近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為每平方公尺19萬4,409 元,及系爭不動產房屋部分之面積共計為103.37平方公尺【計算式:86.52 平方公尺+8.71平方公尺+8.14平方公尺=103.37平方公尺】,有內政部不動產實價查詢結果、本院新北院輝107 司執竹字第37478 號函在卷可稽,依此計算,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應為2,009 萬6,058 元【計算式:19萬4,409 元×103.37平方公尺=2,009 萬6,05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009 萬6,05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8,880 元(壹拾捌萬捌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土地標示 │ ├─┬────────────────┬─┬────┬──────────┤ │編│ 土地坐落 │地│面積(平│ 權 利 │ │ ├───┬────┬───┬───┤ │方公尺)│ │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目│ │ 範 圍 │ ├─┼───┼────┼───┼───┼─┼────┼──────────┤ │1 │新北市│中和區 │民樂段│684 │空│2478.83 │0000000/0000000000 │ │ │ │ │ │ │白│ │ │ └─┴───┴────┴───┴───┴─┴────┴──────────┘ ┌─────────────────────────────────┐ │建物標示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 │ │ 建 號 │基 地 坐 落├──────┬────┤ │ │ │ │--------------│ 建物層次 │附屬建物│ │ │號│ │建 物 門 牌│ │ │ │ ├─┼────┼───────┼──────┼────┼──────┤ │1 │5170 │新北市中和區民│14層:86.52 │陽臺: │全部 │ │ │ │樂段684 地號 │ │8.71 │含停車位編號│ │ │ ├───────┤ │雨遮: │80、81、112 │ │ │ │新北市中和區員│ │8.14 │、132 │ │ │ │山路322 之6 號│ │ │ │ │ │ │14樓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