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8號原 告 固群空調冷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志焜 被 告 明暘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國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3,46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