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8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85號
- 原告
- 鋐霖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銘芳
- 被告
- 京屋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雪琳
一、原告因返還預付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7,500元,應繳裁判費15,05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55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並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