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02號原 告 劉宇文 被 告 順傑國際有限公司 陳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 萬3,3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4,95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鄭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