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14號聲 請 人 渼麗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憲文 代 理 人 簡維能律師 洪祜嶸律師 諶亦蕙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美麗華開發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