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1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14號
- 聲請人
- 渼麗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憲文
- 代理人
- 簡維能律師
洪祜嶸律師
諶亦蕙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美麗華開發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14號
洪祜嶸律師
諶亦蕙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美麗華開發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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