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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17號

給付工程監理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陳心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17號

原告
山耘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立方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被告
尚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易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監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7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2萬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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