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監理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17號 原 告 山耘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立方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被 告 尚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易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監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7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 ,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2萬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