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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
    饒金鳳

  • 當事人
    曾楷淵馮雅倫即首席通訊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24號原   告 曾楷淵 被   告 馮雅倫即首席通訊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之訴之聲明並不明確,本院無從依其記載內容得知原告所欲請求判決之內容,且原告復未於起訴狀記載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亦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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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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