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24號原 告 曾楷淵 被 告 馮雅倫即首席通訊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之訴之聲明並不明確,本院無從依其記載內容得知原告所欲請求判決之內容,且原告復未於起訴狀記載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亦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