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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官
    黃信樺
  • 法定代理人
    梁仙芝

  • 原告
    江嘉貫
  • 被告
    京泗陽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73號原   告 江嘉貫 張維哲 李雲蘭 李卿茂 馮及夫 陳秋豐 被   告 京泗陽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仙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故本件裁判費應暫免徵收二分之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伍仟元(計算式:1,000,000 元+270,000 元+140,000 元+240,000 元+70,000元+105,000 元=1,82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壹拾柒元,暫免徵收二分之一,應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伍佰伍拾玖元(計算式:19,117元÷2 =9,559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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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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