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官黃信樺
- 法定代理人梁仙芝
- 原告江嘉貫
- 被告京泗陽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73號原 告 江嘉貫 張維哲 李雲蘭 李卿茂 馮及夫 陳秋豐 被 告 京泗陽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仙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故本件裁判費應暫免徵收二分之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伍仟元(計算式:1,000,000 元+270,000 元+140,000 元+240,000 元+70,000元+105,000 元=1,82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壹拾柒元,暫免徵收二分之一,應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伍佰伍拾玖元(計算式:19,117元÷2 =9,559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張珮琪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