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7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73號
- 原告
- 江嘉貫
- 原告
- 張維哲
- 原告
- 李雲蘭
- 原告
- 李卿茂
- 原告
- 馮及夫
- 原告
- 陳秋豐
- 被告
- 京泗陽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仙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故本件裁判費應暫免徵收二分之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伍仟元(計算式:1,000,000 元+270,000 元+140,000 元+240,000 元+70,000元+105,000 元=1,82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壹拾柒元,暫免徵收二分之一,應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伍佰伍拾玖元(計算式:
19,117元÷2 =9,559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