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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2 日
  • 法官
    連士綱

  • 當事人
    八方雲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黃冠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83號原   告 八方雲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銘銓 訴訟代理人 趙鍾勳 被   告 黃冠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萬8,46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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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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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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