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83號原 告 八方雲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銘銓 訴訟代理人 趙鍾勳 被 告 黃冠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萬8,46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