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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8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陳映如張兆光莊哲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88號

原告
山耘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立方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被告
尚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易誼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6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 萬100 元。(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莊哲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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