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88號原 告 山耘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立方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被 告 尚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易誼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6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 萬100 元。(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