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93號原 告 全聯徵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津 被 告 劉欣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0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