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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15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謝宜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15號

原告
吳建宏
被告
海大富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蘇俊霖
被告
林政毅

      董瑛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45萬元(計算式:1000萬+195萬+250萬=1445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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