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1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15號
- 原告
- 吳建宏
- 被告
- 海大富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蘇俊霖
- 被告
- 林政毅
董瑛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45萬元(計算式:1000萬+195萬+250萬=1445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