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40號原 告 智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欽 訴訟代理人 林承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晶慧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