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5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50號
- 原告
- 東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振興
- 訴訟代理人
- 潘艾嘉律師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體育處
- 法定代理人
- 洪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4 萬8,83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4,0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