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5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55號
- 原告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炳輝
- 訴訟代理人
- 徐年金
- 被告
- 和碩國際汽車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皇賓
- 被告
- 余晶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 萬6,93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2,2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