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6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68號
- 原告
- 實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秋林
- 被告
- 合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祝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452,457.87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8 年3 月18日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30.94 元計算,折合新臺幣為13,999,04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有臺灣銀行歷史牌告匯率查詢表1 紙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99,04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5,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