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官
    王凱俐

  • 當事人
    實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合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68號原   告 實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秋林 被   告 合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祝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452,457.87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8 年3 月18日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30.94 元計算,折合新臺幣為13,999,04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有臺灣銀行歷史牌告匯率查詢表1 紙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99,04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5,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涂菀君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