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8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82號
- 原告
- 岱亞國際時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麗敏
- 訴訟代理人
- 陳絲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乃中律師
- 被告
- 佐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文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給付義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4 萬2,795 元+美金4 萬9,455 元,其中美金部分以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8 年3 月19日臺灣銀行即期買入匯率計算,則美金4 萬9,455 元折合新臺幣150 萬3,927 元(計算式:4 萬9,455 元×30.41 =150 萬3,92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4 萬6,722 (計算式:4 萬2,795 元+150 萬3,927 元=154 萬6,72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34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