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91號原 告 媄格生活美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詩婷 原 告 團結力量大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冏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被 告 台灣圓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成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