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預付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98號原 告 精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麗珠 被 告 日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付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88,363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6,5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