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蔡惠琪
  • 法定代理人
    葉信顯、林甄紜

  • 原告
    吳雪玲
  • 被告
    鴻成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人豪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08號原   告 吳雪玲 蘇嘉宥  同上 蘇嘉凌  同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辛佩君  同上 謝梅玲  同上 被   告 鴻成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信顯 訴訟代理人 李欣融 被   告 豪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甄紜 上列當事人間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99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鄭文彬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