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08號原 告 吳雪玲 蘇嘉宥 同上 蘇嘉凌 同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辛佩君 同上 謝梅玲 同上 被 告 鴻成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信顯 訴訟代理人 李欣融 被 告 豪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甄紜 上列當事人間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99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鄭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