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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08號

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蔡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08號

原告
吳雪玲
原告
蘇嘉宥 同上
原告
蘇嘉凌 同上
共同訴訟代理人
辛佩君 同上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梅玲 同上
被告
鴻成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信顯
訴訟代理人
李欣融
被告
豪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甄紜

上列當事人間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99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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