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4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46號
- 原告
- 瀧丰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振隆
- 訴訟代理人
- 吳志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佳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龐永昌律師
- 被告
- 合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村
- 被告
- 信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各給付人民幣17萬5,291.25元、美金500 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8 年3 月29日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1.09 元計算,折合新臺幣為1 萬5,545 元,及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4.645 元計算,折合新臺幣為81萬4,22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5 萬9,546 元【計算式:(1 萬5,545 元+81萬4,228 元)×2=165 萬9,54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43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